(2015)唐执三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尖字沽支行、杜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尖字沽支行,杜会杰,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尖字沽支行,负责人佟立江,住所地丰南区尖字沽乡尖字沽村。被执行人杜会杰,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丰南区。被执行人李志军,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丰南区。申请执行人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尖字沽支行与被执行人杜会杰、李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的(2007)丰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提级执行。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杜会杰、李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会杰、李志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会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玉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满平(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