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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曲传洪与郭永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曲传洪,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郭永祥,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曲传洪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永祥给付借款24151.44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24151.44元。2015年04月17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899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永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8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