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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艾静文诉被告陈国涛、郭淑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66号原告艾静文。被告陈国涛。委托代理人郭淑艳。被告郭淑艳。原告艾静文诉被告陈国涛、郭淑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静文,被告郭淑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静文诉称,原告与被告为楼上楼下相邻关系,2015年3月10日上午9时,位于被告家中阁楼处、未经小区物业允许、被告私自接入的暖气片爆裂跑水,造成原告家中主卧、次卧等处冲泡严重,原告返回家中进行补救,但仍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就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被告曾于2015年3月15日,做出书面承诺,对原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然而,被告未履行赔偿约定,态度恶劣并多次推脱责任。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1611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国涛、郭淑艳辩称,我只同意按照当时的协议赔偿,协议里的挂大白的部分已经履行完事。经审理查明,原告艾静文系铁西区住房房主,被告陈国涛、郭淑艳系铁西区住房房主,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5年3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自行安装在阁楼的暖气爆裂,使原告家中受损。2015年3月15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1、蚕丝被不能洗涤,被浸泡后不能使用,赔偿一条。2、浴霸不能使用,更换新机保证正常使用。3、客厅水晶灯鉴定后不能正常使用进行赔偿。4、屋内过水严重需对小屋、客厅、大屋进行重新刷大白、乳胶漆,5月10日前进行修复,所需要费用楼上房主承担。5、赔偿误工费和不能正常居住所需费用壹千元,5月25日支付。”签订赔偿协议后,被告履行了协议第4项。另查明,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蚕丝被价格为3230元,浴霸损失为540元,屋内打扫卫生费用3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举证的赔偿协议、收据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国涛、郭淑艳自行在阁楼安装暖气设施,对该设备管理不善,未致使暖气跑水,造成原告家财产损失,对于原告财产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关于原告损失的范围,原、被告已在赔偿协议中予以确认,应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分别为蚕丝被损失3230元、浴霸损失540元、屋内清扫费用300元、其他损失100元,共计5070元。关于原告艾静文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涛、郭淑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艾静文赔偿款507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元,由被告陈国涛、郭淑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453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瑶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