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邵满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2831号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侠,经理。住所地: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张百中。被告:邵满仕,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满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交纳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