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73号原告陈某某,男,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曹风海,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都某某,女,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