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立海与李福敏、周永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海,李福敏,周永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67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海,农民。委托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福敏,农民。被执行人:周永卓,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67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海与被执行人李福敏、周永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审理期间查封陈团祥承包的养殖大棚两个、养殖池一个,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周永卓所有的鲁B×××××号车一辆,因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6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千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