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民初字第04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4786号原告(反诉被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石霜北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汉辉,男,28岁,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邵红艳,女,25岁,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反诉原告)杨赛。本院在审理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赛的起诉,被告杨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认为,双方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杨赛的起诉。准许杨赛撤回对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904元,免收。审 判 长  张如意人民陪审员  邓昭明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