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倪某某、李某某与李某、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某,李某某,李某,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倪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本院在执行倪某某、李某某与李某、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喀六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