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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雄法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汤叔泉与陈林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叔泉,陈林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雄法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汤叔泉,男,汉族,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身份证号码:×××2213。委托代理人:周凤麟,系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石,男,汉族,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身份证号码:×××3037。原告汤叔泉与被告陈林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被告陈林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的诉请提出答辩意见,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诉请的事项:损失项目原告主张金额、依据及争议事项1、伙食补助费(87天+90天)×100元/天=17700元2、营养费3000元3、护理费(87天+90天)×80元/天=14160元4、伤残赔偿金11669.3元/年×17年×37%=73400元5、交通费500元6、精神抚慰金12000元被告应支付122760元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汤叔泉与被告陈林石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陈林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汤叔泉在事故中无责任,交警部门的认定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损伤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二个八级伤残、四个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结论明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林石驾驶的肇事车辆赣02-852**变型拖拉机的所有人是被告陈林石,其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损失由被告陈林石予以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已另案处理)。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第1项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诉请(87天+90天)×100元/天=17700元。根据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反映,原告两次住院共计86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计算为86天×100元/天=8600元。对原告超出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第2项营养费:原告诉请300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考虑,原告该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第3项护理费:原告诉请(87天+90天)×80元/天=14160元。原告诉请出院后90天的护理费,因无医嘱、无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住院86天,住院期间是其妻子钟六凤在护理,钟六凤是农村居民,护理费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即计算为12245.6元/年÷12个月÷30天×86天=2925.34元。对原告超出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四、第4项残疾赔偿金:原告诉请11669.3元/年×17年×37%=73400元。原告是农村居民,于1951年4月2日出生,定残时已满64周岁,残疾赔偿金按16年计算,原告诉请按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69.3元/年计算,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二个八级伤残、四个十级伤残,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为11669.3元/年×16年×37%=69082.26元。对原告超出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五、第5项交通费:原告诉请500元。原告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交通费是要实际发生的,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200元。对原告超出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六、第6项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诉请12000元。根据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的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该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以上第1至6项原告损失共计95807.6元,由被告予以赔偿给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林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95807.6元给原告汤叔泉。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8元(原告申请缓交并获批准因而未预交),由原告汤叔泉负担255元、被告陈林石负担1123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陈林石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祖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淑秋附:一、代管物标的款收款单位:南雄市人民法院账号:65×××42开户行:中国银行韶关南雄支行(汇款时请务必注明案件案号)二、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