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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与毕兆祥、尚倩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毕兆祥,尚倩倩,姚永信,朱文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单位代表人:李兴彬,行长。委托代理人:桑鹤伟,该单位职工。被告:毕兆祥。被告:尚倩倩。被告:姚永信。被告:朱文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诉被告毕兆祥、尚倩倩、姚永信、朱文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许克俭审 判 员  王晓晴人民陪审员  王金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锦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