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强与赖良基、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强,赖良基,宋文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64-1号原告王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卓化送、李佐霞(实习),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良基,男,汉族,住福州市五一中路。被告宋文,女,汉族,住福州市五一中路。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赖良基、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台民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宋文名下的福州市鼓楼区某单元等房产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2015年6月9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2015)台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裁定书,将原告王强与被告赖良基、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2015)台民保字第127号财产保全案一并移送本院管辖。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赖良基名下的位于晋安区某单元、附属间,晋安区某单元,晋安区某车位,晋安区某车位,鼓楼区某单元,鼓楼区某车位,台江区某写字楼,台江区某写字楼,台江区某写字楼的冻结手续。产权抵押、交易、过户的冻结手续。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赖良基名下的位于晋安区某单元、13#附属间,晋安区某单元,晋安区某车位,晋安区某车位,鼓楼区某单元,鼓楼区某车位,台江区某写字楼,台江区某写字楼,台江区某写字楼的冻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董少明人民陪审员 江 山人民陪审员 郑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