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井研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井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5日被井研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井研县看守所。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杰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驾驶轿车从井研县研城镇西门广场往二号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研城镇夏家桥街70—2外路段,被告人程某在驾车超越前方由田某某驾驶的轿车时,与田所驾轿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28日,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从所送被告人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为217.3mg/100ml,程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井研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井研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被告人程某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田某某、雷某的证言;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鉴定书、井研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程某常住人口查询表及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某此次醉酒驾驶酒精含量已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