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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余洪与秦智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洪,秦智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285-2号申请执行人余洪,居民。被执行人秦智能,个体户。申请执行人余洪与被执行人秦智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秦智能应承担的义务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因被执行人拒不自动履行,权利人余洪于2015年4月27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28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5)宜执字第285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6日年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智能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涉及他案,已被本院控制,目前正在处置当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秦智能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涉及他案正在处置当中,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字第2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晟代理审判员  蔡志鹏代理审判员  韦俊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