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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路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荣与张荣、陆华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荣,陆华庆,丁仲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路商初字第613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冯锡良。被告:张荣。被告:陆华庆。被告:丁仲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荣、陆华庆、丁仲杨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040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艺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