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59号原告黄某某,女,1969年12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学民,系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孙某,男,1969年9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孙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选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