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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59号原告黄某某,女,1969年12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学民,系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孙某,男,1969年9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孙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选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