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郑州中亚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中亚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056号河南印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顺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保锋,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中亚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贞敏。原告河南印得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中亚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印得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保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中亚印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印得纸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长期存在纸张供销合同关系,后经双方核对,截止2014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1790.0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1790.06元,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州中亚印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被告截止2014年8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141790.06元,并附有业务来往明细,被告在该《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后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其尚欠原告141790.06元货款,其应当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141790.06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中亚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印得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790.0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6元,保全费1250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共计4646元,由被告郑州中亚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波审 判 员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相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