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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异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有华与王荣华、严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异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张有华。被执行人王荣华。被申请人严光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有华与被执行人王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有华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王荣华之妻严光霞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王荣华、严光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荣华向张有华借款70000元,逾期未还并引起诉讼。2014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荣华偿还张有华借款7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2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上述款项,若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张有华可就全部款项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实际收取698元由王荣华负担。因王荣华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张有华于2015年1月4日就全部债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本案债务属王荣华、严光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夫妻共同债务,严光霞负有共同偿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严光霞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严光霞应与被执行人王荣华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张有华履行(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海清审判员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