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执行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卓孝雨与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琅岐镇龙台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行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卓孝雨,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琅岐镇龙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梁圭龙,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卓孝雨与被执行人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琅岐镇龙台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费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琅岐镇龙台村民委员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立峰执行员  何云捷执行员  刘文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美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