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何先春、佘卫刚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刑初字第62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佘某某。被告人何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都市成华区某号临街无名电玩铺系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捕鱼机”、“翻牌机”等带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的一家赌博场所,被告人佘某某为该场所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该赌博场所、保管毒品、并为参赌人员提供毒品、吸毒工具,被告人何某某为该场所工作人员,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毒品、吸毒工���及上下分等工作。2015年5月25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场所挡获参赌及吸毒人员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杨某、方某等人,并当场查获吸毒工具二套,捕鱼机三台,经鉴定两套吸毒工具中一套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另一套含有咖啡因成分;三台捕鱼机,其中6人位的捕鱼机两台、8人位的捕鱼机一台、共计20个机位,经认定均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属于赌博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佘为刚作为赌场的管理人员,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及伙同他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一、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量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工作场所吸毒,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活动中系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类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相一致。(证据略去)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作为赌场的管理人员,负责赌场的经营管理及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容量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工作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佘某某、何某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在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佘某某、何某某归案后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某、何某某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依法应给予经济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三、对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伏治云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人民陪审员 曾官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梦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