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旺苍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3日。委托代理人:向东,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7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正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因被告长期参与赌博,不听家人劝告,2009年9月为此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外出务工至今,双方未再联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被告石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经人介绍相恋,1993年9月登记结婚,女到男家生活。1994年8月24日生育长子石某甲,1999年抱养一女张某甲(系原告之侄女)。2008年原、被告在旺苍县木门镇街道购置房屋一套,面积119.73平方米,房产证号:旺房权证东河字第H0003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旺(变)国用(2009)第0874号。2009年9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离家到浙江省温州市务工至今,婚生子石某甲、抱养女张某甲分别于2010、2012年前往浙江与原告共同生活。2015年9月原告返家,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便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他人介绍相恋,但仍属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婚龄长达二十余年,并生儿育女、购置房屋等,均说明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并不致感情破裂,原告所举证据也不能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张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石某某也应正视自身的缺点,夫妻产生矛盾后,作为丈夫更应主动与妻子沟通交流,及时化解矛盾,对家人所提意见虚心接受。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和误会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相互尊重、彼此多点关爱,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希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正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