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韩继红与魏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商初字第321号原告韩继红,女,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被告魏志亮,男,1979年6月29日生,现住本市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继红与被告魏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继红于2015年10月15日以“需要追加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继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追加被告,原告需另行起诉,受理费退还原告。审判员 曹喜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