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催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催字第36号申请人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新港广场8楼A座,组织机构代码15502546-4。法定代表人张红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桂华,公司职员。申请人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为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1020004220121125、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出票人为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省南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美禾支行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晓文审 判 员 黄 毅审 判 员 林清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曦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