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90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邹晓邦,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晓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两被告同组村民且为本家邻居。2013年10月28日和2014年1月15日,被告李某某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被告李某某以担保人身份在还款声明上签字。由于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我多次找两被告催讨,未归还。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李某某立即偿还欠款25万元;二、被告李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李某某对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两被告于2013年10月28日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2、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3、两被告于2015年1月1日出具的声明一份,拟证明被告李某某为被告李某某25万元的债务进行担保;4、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出具的声明一份,拟证明被告李某某承诺还款未还。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0月28日,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月息2分。2014年1月15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2014年9月23日,被告李某某出具声明一份,承诺于2014年9月25日前还款8万元,2015年1月1日,被告李某某再次承诺本月15日归回,被告李某某作为保证人签字。后两被告仍未还款。原告特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具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借款人李某某未还款之前,应承担连带清偿之责偿还借款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缺席判决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二、被告李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5050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珍人民陪审员 龚治安人民陪审员 熊新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