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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金荣诉郑小亮、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河南省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高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荣,郑小亮,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河南省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高法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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