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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508号原告深圳市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新区大道东侧潜龙曼海宁花园(北区)6栋27、28层。法定代表人丁利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俊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莎,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公司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579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事项为第四、七项,其余事项无争议。商业险保险期限:2013年4月18日至2014年4月17日。交强险保险期限:2013年4月18日至2014年4月17日。二、承保车辆:粤B×××××号车,行驶证车主是原告。三、被告承保的商业险相关险别及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122220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等;另外,被告还承保了车损险及三者险不计免赔等。四、商业险保险合同相关约定。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所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等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十五条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五、事故情况:2014年4月12日,原告驾驶员王毅刚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原和平医院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盛祥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盛祥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李盛祥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毅刚负次要责任。六、原告支出投保车辆维修费用5794元。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关于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车损险保险条款是否有效。本院认为,该格式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越大保险人赔偿越多,责任越小保险人赔偿则少的条款容易引发被保险人追求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德风险,并将追偿损失的义务不合理的转嫁给了被保险人,与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的约定相悖,亦与保险的法律精神不符,属于免除保险人部分义务,排除被保险人部分权利的格式条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被告应承担原告车辆损失险项下全部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5794元。原告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款57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文娟(代)第4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