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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溧水县萱康酒业经营部与被告徐均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水县萱康酒业经营部,徐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溧水县萱康酒业经营部,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18号105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均,溧水县萱康酒业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裕斌,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均,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原告溧水县萱康酒业经营部与被告徐均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溧水县萱康酒业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张裕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溧水县萱康酒业经营部诉称,原告系成立于2012年年度的合伙企业,被告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告销售各类酒,销售后由被告持原告销售单向客户结账。2013年11月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将其收取的货款交给原告,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入账,也不到原告处上班,电话也不接。原告找到客户,要求对账,但客户均表示已将货款全部向被告结清。后经原告统计,被告共有270694元货款没有交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收取的货款270694元。被告徐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普通合伙企业,成立于2012���1月10日,经营酒类批发、零售,合伙人为徐均、韩宏斌,其中徐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原告,负责销售、收款等。自2012年1月14日至2013年7月26日期间,徐均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销售的金额为297422元(其中处于客户未付状态的金额为167220元,详见销售清单)。溧水县萱康酒业经营部要求徐均归还货款未果,诉至本院。再查明,《溧水县萱康酒业合伙协议》第十四条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审理中,原告陈述,对显示在未付状态的167220元,待确有证据证明客户已向徐均支付后,再行向徐均主张权利。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合伙协议、销售单、出库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本案中,被告徐均作为原告溧水县萱康酒业经营部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以溧水县萱康酒业经营部的名义对外销售酒水时,应将销售所得的全部款项计入溧水县萱康酒业经营部账内,但徐均未举证证明上述销售所得已入溧水县萱康酒业经营部;又因在297422元销售货款中,有167220元处于客户未付状态,原告在本案中不予主张,本院亦予以确认。综上,对原告溧水县萱康酒业经营部要求被告徐均归还货款270694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13020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溧水县萱康酒业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30202元。二、驳回原告徐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880元,由原告溧水县萱康酒业经营部负担3779元,由被告徐均负担41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审 判 长  赵 怡人民陪审员  周金春人民陪审员  刘本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梅君销售清单序号时间销售金额(元)未付金额(元)2012-1-142012-1-162012-1-182012-1-192012-1-202012-2-22012-2-22012-2-52012-2-132012-2-142012-2-202012-2-232012-3-12012-3-62012-3-232012-5-22012-5-92012-5-292012-6-282012-6-282012-7-302012-8-302012-9-42012-9-92012-9-252012-9-272012-10-112012-12-92012-9-272012-10-112012-10-112012-11-162012-12-52012-12-92012-12-182012-12-182012-12-222013-1-192013-1-212013-1-282013-1-72013-1-102013-1-142013-1-162013-1-232013-1-292013-2-262013-7-26合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