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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汉泽、刘美金与赖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刘汉泽,男,汉族,住连平县上坪镇。原告刘美金,男,汉族,住和平县青州镇。被告赖志,男,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朱海平,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杏欢,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泽、刘美金诉被告赖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泽、刘美金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以其发现自己作为诉讼主体的依据不足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泽、刘美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汉泽、刘美金负担。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