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802号原告尹某某,女,土家族。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