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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余四珍与张美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四珍,张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余四珍,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美秀,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余四珍与张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余四珍借款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300元,申请执行费345.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美秀下落不明,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兑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洁代理审判员  刘胜林代理审判员  孟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伍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