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林守和、刘万军等288人诉大洼县临港经济区经济发展局信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林守和,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刘万军(上列二原告等288人推荐的代表人),男,195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其他原告共计288人见附表)被告大洼县临港经济区经济发展局,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负责人徐忠良,该局局长。原告林守和、刘万军等288人为与被告大洼县临港经济区经济发展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守和、刘万军等288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守和、刘万军等288人负担。审 判 长 白利学审 判 员 毛永铁人民陪审员 何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