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邸秀英与李兴杰、刘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秀英,李兴杰,刘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8号原告邸秀英,张家口市公交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田利军,中国人民银行职工。被告李兴杰,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医生。被告刘军。原告邸秀英与被告李兴杰、刘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邸秀英委托代理人田利军,被告李兴杰、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邸秀英诉称,2014年10月19日,被告李兴杰在装修新房暖气时,因自身疏忽,在不关闭暖气入户阀门和暖气与管道未连接的情况下,李兴杰及雇佣人员离开其户内施工现场,导致其暖气加压试水时大范围冒水达10小时之多。暖气水直接渗漏到原告的501室,发现时原告房屋地面水深已有40多毫米。造成原告室内客厅、餐厅、主卧、次卧、卫生间、厨房、前后阳台屋顶及墙壁毁坏。室内新购的沙发、衣柜、床、床垫、床头柜均被水浸泡,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1.被告李兴杰、刘军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费20000元。(已履行)。2.被告李兴杰的装修队负责人刘军承诺按照原告家具原品牌、型号、样式重新购买赔偿原告,最晚不晚于2014年12月31日,如若不履行,由被告李兴杰赔偿原告家具全款。但之后被告就协议中的第二条一直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兴杰按照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赔偿原告家具全款414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兴杰辩称,当时我发现我的601室跑水之后,及时通知的原告方。当时是我无法判断跑水的原因。我的房屋是在装修期间出的问题,我认为应由装修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但具体怎么承担我不清楚,希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军辩称,我认为我不是本案被告,原告房屋受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李兴杰的601室漏水,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李兴杰负赔偿责任。而且我们签订的《赔偿协议》中的第2条也约定,如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给原告置换家具,则李兴杰赔偿原告全部家具价款。故应由被告李兴杰对原告进行赔偿,我与李兴杰再另案处理。对于我们三方签订的赔偿协议,部分内容我是认可的,并且我也已经进行了赔偿,但对于协议中的第二条我认为显失公平,重新给原告购买置换家具明显超出原告的实际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李兴杰在装修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南路东方苑北26号楼1单元601室暖气时,因自身疏忽,在不关闭暖气入户阀门和暖气管道未连接的情况下,其本人及雇佣人员离开户内施工现场,导致暖气加压试水时大范围冒水达10小时之多。暖气水直接渗漏楼下邸秀英所有的501室,发现时邸秀英房屋地面水深已有40多毫米。造成邸秀英室内客厅、餐厅、主卧、次卧、卫生间、厨房、前后阳台屋顶及墙壁毁损。室内新购的沙发、衣柜、床、床垫、床头柜均被水浸泡。后经邸秀英、李兴杰及其装修负责人刘军三方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1.李兴杰、刘军赔偿邸秀英房屋装修损失费20000元。2.李兴杰的装修队负责人刘军承诺按照原告家具原品牌、型号、样式重新购买赔偿原告,最晚不晚于2014年12月31日,新家具到货后李兴杰将旧家具运走,如若不履行,由李兴杰赔偿原告家具全款。协议签订后,三方就协议约定的第一条已经履行完毕,但协议中的第二条约定李兴杰、刘军一直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兴杰按照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赔偿原告家具全款414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庭依法向李兴杰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后,李兴杰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刘军为共同被告,法庭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邸秀英室内照片10张,证明当时房屋漏水的实际情况;2.购买家具协议三份及收据三张,证明原告受损家具的价款为41400元;3.邸秀英、李兴杰、刘军签订的《赔偿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李兴杰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赔偿家具价款41400元。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被告李兴杰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刘军就其主张所签署协议显失公平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损坏的家具进行鉴定,但后又撤回该鉴定申请。另查,原告受损家具分别为:1.顾家牌××三人位一只、单人位一只、躺位一只),价款15900元;2.努德牌1.8米双人床一张、床头柜一个、四门衣柜一个,共计价款18000元;3.穗宝牌1.8米床垫一个、1.5米床垫一个,共计价款7500元。本院认为,原告邸秀英与被告李兴杰、刘军之间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为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法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行为。协议中约定由被告刘军按照原告邸秀英所购买家具的品牌、型号、样式、颜色重新购买置换家具,购买置换时间确定在邸秀英房屋装修完工保洁后10日内(或不晚于2014年12月31日),新家具到货后李兴杰将旧家具运走,如刘军未给原告置换则李兴杰承担赔偿邸秀英家具全款。现被告刘军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其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三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及对协议的履行情况来看,被告李兴杰有责任向原告邸秀英进行赔偿,但因此次事故是由于被告刘军装修施工的过失引起,且赔偿协议是由三方共同签署,故本院认为应由被告李兴杰、刘军共同向原告进行赔偿。即被告李兴杰、刘军共同赔付原告邸秀英家具赔偿款41400元。在二被告向其支付完全部赔偿金的同时,原告现有的受损家具归二被告所有。本案经调,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兴杰、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邸秀英家具赔偿款41400元,同时原告将受损害的家具(顾家牌皮沙发一套,努德牌1.8米双人床一张、床头柜一个、四门衣柜一个,穗宝牌1.8米床垫一个、1.5米床垫一个)交付被告李兴杰、刘军所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由被告李兴杰、刘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智慧审 判 员  高冠宇助理审判员  苏东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