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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鹏与李志强、山西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李志强,山西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641号原告张鹏。被告李志强,太原市市民。被告山西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南街中段鼎元时代中心A座1801室。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300号。负责人郭益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李志强、山西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刘燕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