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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吕力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740号罪犯吕力。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长中刑二初字第0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吕力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吕力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吕力共有奖励分130.5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2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8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