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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鑫与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043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被执行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应华,董事长。王鑫申请执行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