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执字第006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关娟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65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世纪大道东段北侧奥林匹克花园。法定代表人alonshlank(夏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关娟。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关娟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解除原、被告2013年9月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关娟所欠原告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3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奥林匹克花园三期C1-36号商铺租金10224元及延期租金滞纳金156.4元;被告关娟所欠原告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9月6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奥林匹克花园三期C1-36号商铺租金12780元及延期租金滞纳金77.9元。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被告所交付的保证金扣除违约金2556元,退还被告保证金2556元。被告关娟于2015年3月20日前共支付原告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682.3元。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被告关娟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65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