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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陆志营与杨国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志营,杨国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陆志营。被执行人杨国繁,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陆志营与被执行人杨国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陆志营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购房款15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10元、公告费70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4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