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梅与张银环、宿州市朗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梅,张银环,宿州市朗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89号原告:赵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奇,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环。被告:宿州市朗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银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梅与被告张银环、宿州市朗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梅负担。审 判 长 马 军代理审判员 赵倩灵人民陪审员 朱才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征翔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