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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支行与永嘉日精泵阀机电有限公司、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支行,永嘉日精泵阀机电有限公司,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詹繁创,南希,陈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6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支行。法定代表人:翁婷婷。被执行人永嘉日精泵阀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繁创。被执行人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嘉星。被执行人詹繁创。被执行人南希。被执行人陈嘉星。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嘉日精泵阀机电有限公司、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詹繁创、南希、陈嘉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南希名下坐落于奉化溪口镇美龄山庄A-02、A-03、A-05房产、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水景苑2幢103、104(放权证号分别为:613025、305428,建筑面积分别为:81.42平方米、81.42平方米)的房产和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正茂大厦F幢3号车库的房产(房权证号:73××33,建筑面积:19.86平方米)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詹者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正茂大厦B幢310室(房权证号:69××37,建筑面积:146.17平方米)的房产、坐落于新城大道正茂大厦的E幢地下室6号车位、B幢地下室61号车位、A幢11号车库、F幢2号车库(房产证号分别为:42××26、42××25、214067、21××68,建筑面积分别为:59.01平方米、62.45平方米、25.97平方米、19.86平方米)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陈嘉星与案外人郑九飞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豪都花园商住楼505室(房权证号:59××42,建筑面积:173.17平方米)的房产都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1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上述房产处置困难,本案先予程序终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处置困难,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李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6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中路星河大楼A幢108、202号,机构代码:720009361。法定代表人:翁婷婷。被执行人永嘉日精泵阀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东瓯工业区,机构代码:680732597。法定代表人:詹繁创。被执行人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徐岙乡樟岙村,机构代码:742903532。法定代表人:陈嘉星。被执行人詹繁创,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水景苑2幢103室,身份证号码:330324198004210399。被执行人南希,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水景苑2幢103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8209220023。被执行人陈嘉星,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豪都花园豪都大厦505室,身份证号码:330324195508176952。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嘉日精泵阀机电有限公司、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詹繁创、南希、陈嘉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南希名下坐落于奉化溪口镇美龄山庄A-02、A-03、A-05房产、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水景苑2幢103、104(放权证号分别为:613025、305428,建筑面积分别为:81.42平方米、81.42平方米)的房产和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正茂大厦F幢3号车库的房产(房权证号:73××33,建筑面积:19.86平方米)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詹者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正茂大厦B幢310室(房权证号:69××37,建筑面积:146.17平方米)的房产、坐落于新城大道正茂大厦的E幢地下室6号车位、B幢地下室61号车位、A幢11号车库、F幢2号车库(房产证号分别为:42××26、42××25、214067、21××68,建筑面积分别为:59.01平方米、62.45平方米、25.97平方米、19.86平方米)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陈嘉星与案外人郑九飞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豪都花园商住楼505室(房权证号:59××42,建筑面积:173.17平方米)的房产都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1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上述房产处置困难,本案先予程序终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处置困难,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阮李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