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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黄山区仙源镇科力行新型建材厂与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区仙源镇科力行新型建材厂,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886号原告:黄山区仙源镇科力行新型建材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经营者:饶九斤,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钟春耕,该厂员工。委托代理人:唐德妹,黄山市黄山区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卢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照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家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山区仙源镇科力行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科力行建材厂)诉被告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国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9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力行建材厂的经营者饶九斤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春耕、唐德妹,被告新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照平、程家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科力行建材厂诉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新昊公司在黄山区耿城镇承建美瑞森林故事工程,其项目经理张继远、负责人吴军亮先后在我厂购买砼砌砖、空心砖、水泥板、标砖等材料,共计欠款229770元,经多此讨要,于2014年初支付了1万元,尚欠219700元。2014年9月在耿城镇社保部门的主持下,再次协商无果。因此我厂具状法院要求新昊公司支付材料款219770元。新昊公司辩称:1、科力行建材厂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我公司不欠科力行建材厂的材料款,张继远无我公司授权,其签名的欠条是其个人行为,与我公司无关。3、张继远、吴军亮串通他人,私刻公章,伪造欠款清单,企图损害我公司的利益。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黄山美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黄山区耿城镇的美瑞置业森林故事小区4、5、6号楼土建工程发包给新昊公司承建。2012年9月25日,新昊公司黄山区美瑞森林故事工程项目部与科力行建材厂签订了“新型墙材购销合同”,约定由科力行建材厂为该工程提供砼砌块、砼空心砖、标砖等,年底前付款至70%。科力行建材厂供货后,由新昊公司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张继远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吴均(军)亮分别出具收条或欠条,写明欠款金额等,其中部分材料款系钟春耕经手。科力行建材厂出具了4份条据分别为:1、2013年5月29日欠标砖款16830元,经手人为吴军亮,加盖“新昊公司黄山区美瑞森林公司工程项目部”印章确认;2、2013年12月5日欠标砖及八孔砖款2500元,张继远签字确认;3、2014年1月10日,欠标砖、水泥板款40440元,经手人为吴军亮,加盖“新昊公司黄山区美瑞森林公司工程项目部”和“新昊公司黄山区美瑞森林公司资料专用章”两枚印章确认;4、2014年1月24日,欠标砖款17万元,欠款人为张继远,加盖“新昊公司黄山区美瑞森林公司工程项目部”印章确认。合计欠款229770元,2014年1月新昊公司支付了1万元,尚欠219770元。2014年8月29日,吴均(军)亮制作了“新昊公司下欠工人及材料费清单”,提交给相关部门,包括钟春耕砖款47270元,饶九斤砖款172500元。同年9月5日,黄山美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审核,制作了“新昊公司黄山区美瑞森林公司一期欠款清单”,并经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其中含欠钟春耕砖款47270元,饶九斤砖款172500元。新昊公司在该清单上签字“同意优先支付以下款项”并加盖印章确认。另查明钟春耕经营“新荣”砖厂,以科力行建材厂的名义向新昊公司供应标砖和水泥板等,并以科力行建材厂名义结账。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新型墙材购销合同,欠条四份,吴均(军)亮制作的“新昊公司下欠工人及材料费清单”一份,美瑞公司制作的“新昊公司黄山区美瑞森林公司一期欠款清单”一份,授权委托书,劳动仲裁笔录,工程进度封面、工程预算书封面,(2015)黄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新昊公司承建美瑞置业森林故事小区4、5、6号楼土建工程需要,与科力行建材厂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砼砌块、砼空心砖、标砖等,工程竣工后,由其工作人员决算后出具欠条,并经其盖章确认,买卖合同关系已经得到双方确认并已实际履行。新昊公司拖欠科力行建材厂材料款依据合同约定已经逾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科力行建材厂要求新昊公司支付材料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新昊公司第一项抗辩称科力行建材厂逾期没有年检不是适格的主体,经查新的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三年一检,其检验期限为2015年,因此没有逾期年检,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新昊公司第二项抗辩称不欠科力行建材厂的材料款,张继远无公司授权,其签名的欠条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又抗辩称张继远、吴均(军)亮串通他人,私刻公章,伪造欠款清单,企图损害我公司的利益。经查新昊公司不能提供美瑞置业森林故事小区4、5、6号楼土建工程其他砼砌块、砼空心砖、标砖供应商;其否认张继远、吴均(军)亮无公司授权,系个人行为,并私刻公章,伪造欠款清单,经查张继远、吴均(军)亮为该工程出具的大量欠条、工程预算、工程进度等有关文件得到有关当事人、业主和公司的确认。新昊公司的该抗辩理由无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证据的否认科力行建材厂的诉讼主张,以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黄山区仙源镇科力行新型建材厂材料款2197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7元减半收取2298.5元,由被告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国 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扬(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