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关于张永岗申请执行运城市康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岗,运城市康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岗,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盐湖区解州镇西元上下成壕*号。被执行人运城市康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晶,总经理。关于张永岗申请执行运城市康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163114元的债权未获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闫永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