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嘉欣等38人与江门市蓬江区信昂电机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嘉欣,覃彩耀,钟都娥,洗家玲,黄格妹,徐永兰,杨惠娟,徐永萍,冼常敏,谢平秀,袁秀丽,叶丽娟,李小琴,王梅,陈秀梅,陈于芝,农兰美,李金凤,洗明兴,何梅芳,蒋成,游家权,黄高平,巫胜芬,王荣,许地秀,王小辉,谢小菊,李艳婷,李志祥,蒋浩,吴月红,黄柱玲,黄转丽,邓二英,欧阳海,刘仁香,周万月,江门市蓬江区信昂电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573号申请执行人:李嘉欣,女,汉族,1996年7月18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覃彩耀,女,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钟都娥,女,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洗家玲,女,汉族,1994年2月16日出生,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黄格妹,女,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徐永兰,女,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杨惠娟,女,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申请执行人:徐永萍,女,汉族,19701年7月17日出生,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冼常敏,女,汉族,1994年1月16日出生,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谢平秀,女,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袁秀丽,女,汉族,1994年5月27日出生,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叶丽娟,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小琴,女,汉族,1997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王梅,女,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陈秀梅,女,汉族,1996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申请执行人:陈于芝,女,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农兰美,女,壮族,1980年5月2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县。申请执行人:李金凤,女,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住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洗明兴,女,汉族,1995年3月2日出生,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何梅芳,女,汉族,1994年11月16日出生,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蒋成,男,汉族,1998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执行人:游家权,男,汉族,1994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黄高平,男,壮族,1991年7月18日出生,住广西永福县。申请执行人:巫胜芬,女,壮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申请执行人:王荣,女,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南漳县。申请执行人:许地秀,女,汉族,1996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申请执行人:王小辉,男,汉族,1999年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申请执行人:谢小菊,女,汉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申请执行人:李艳婷,女,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恩平市。申请执行人:李志祥,女,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执行人:蒋浩,男,汉族,1997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执行人:吴月红,女,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黄柱玲,女,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黄转丽,女,汉族,1976年8月31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邓二英,女,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申请执行人:欧阳海,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申请执行人:刘仁香,女,瑶族,1992年3月10日出生,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周万月,女,瑶族,1991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信昂电机厂,住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陆忠。李嘉欣等38人申请执行江门市蓬江区信昂电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5)2010-204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139065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江门市国土局、江门市公安局车管所、江门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15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玺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