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执民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吴祥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吴祥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执行人:吴祥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祥节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吴祥节名下有房产(位于温州市龙湾区龙水镇新联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6817))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位于温州市龙湾区龙水镇新联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6817))。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马庆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汝明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