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利与姚晓春、王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姚晓春,王立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3286号原告张利,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姚晓春,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王立梅,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利与被告姚晓春、王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轩国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利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2012年8月份,二被告在义和塔拉镇永进村自家宅基地内建房。当时,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瓷砖、水泥等装潢材料总价款20,087.00元。被告姚晓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偿还了9,000.00元,尾欠11,087.00元,此款至今为给付。现诉至你院,要求二被告立即清偿欠款11,087.00元。被告姚晓春、王立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9日,被告姚晓春因曾在原告处赊购建材而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20,087.00元。后被告偿还9,000.00元,余欠11,087.00元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据一枚及本院依法调取的婚姻证明在卷佐证,上述欠据复印件在被告应诉时已向其送达,举证期限内其未提出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并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姚晓春在原告张利处赊购建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该笔欠款发生在被告姚晓春、王立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笔欠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给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晓春、王立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利建材款11,087.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元,由被告姚晓春、王立梅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果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上诉费82.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