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9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洪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洪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289号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0590-6。法定代表人:张书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容,女,1975年3月19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员工。被告:朱洪玉,女,194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毅,男,1982年3月5日,住重庆市江北区,与被告系母子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洪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纯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