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蒋某,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刘某,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湾桃园市桃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蔡宏佺人民陪审员  林祥沂人民陪审员  杨 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丽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