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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邓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邓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已在谷城县民政局离婚,因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