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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弦歌大道与彰德路交叉口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69485069-0。法定代表人邓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23号颐源居1单元1502号。组织机构代码:57387401-2。负责人袁士立,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利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386585-2。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子郁,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8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