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肖洪芬与四川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赵文彪、左思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洪芬,四川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赵文彪,左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860号申请人肖洪芬,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四川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上北街。法定代表人胥晓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新西街。法定代表人余仕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亭县云溪镇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杨陆修,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号。负责人赵文彪,系该项目部经理。被告赵文彪,男,汉族,居民。被告左思义,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肖洪芬与四川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赵文彪、左思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4)盐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洪芬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盐亭县人民法院的(2014)盐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