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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芮少发与陈焕群、陈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少发,陈焕群,陈森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156号原告芮少发委托代理人陈唯得,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锦莹,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焕群被告陈森辉原告芮少发诉被告陈焕群、被告陈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少发的委托代理人陈唯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焕群、被告陈森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芮少发诉称:被告陈焕群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款及保证协议》确认借款事实,被告陈森辉为被告陈焕群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借款及保证协议》上签名确认。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陈焕群未按约付还借款,经原告催讨,两被告仍分文未付。请求:1、判令被告陈焕群立即付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陈森辉对被告陈焕群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芮少发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查询表、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各1份,证明二被告主体资格。3、《借款及保证协议》1份,证明被告陈焕群向原告借款20000元,以及被告陈森辉为被告陈焕群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事实。被告陈焕群、被告陈森辉均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二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因没有相反证据反驳,也没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因素存在,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5月6日,原告与二被告订立《借款及保证协议》一份,被告陈焕群确认借到原告20000元,并约定借款应于2013年8月5日前归还,被告陈森辉为被告陈焕群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陈焕群没有归还借款,被告陈森辉也没有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是一宗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焕群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陈森辉为被告陈焕群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被告陈焕群借款后没有依约归还借款,被告陈森辉没有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均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陈焕群偿还借款2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陈森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成立,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焕群、被告陈森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焕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芮少发借款200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3年8月6日起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森辉对被告陈焕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860元(其中: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焕群、被告陈森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瀚审 判 员  郑业敏人民陪审员  林欣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翊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