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艳艳诉马晓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艳,马晓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王艳艳,女,汉族,陕西佳县人。被告马晓龙,男,汉族,陕西榆林市榆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艳诉被告马晓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艳于2015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纠纷已经私下协商解决,并在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艳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江涛 微信公众号“”